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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安新区教育发展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广泛动员社会资源,规范专项基金管理,促进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雄安新区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雄安新区教育发展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基金是指捐赠单位或捐赠人以支持教育事业发展为目的,在雄安新区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科目,由基金会统一管理,按照捐赠方的意愿,专款专用,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基金分动本基金和不动本基金两种。动本基金是直接使用本金开展公益资助;不动本基金是本金保留不动,使用基金的增值收益开展公益资助。建立动本基金还是不动本基金,尊重捐赠方意愿。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四条 基金会可依法向海内外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募资设立多种形式的专项基金。

第五条 专项基金设立:

1、专项基金设立应符合相关政策法规和基金会工作重点;

2、热爱公益事业,熟悉公益规则,了解基本政策。发起单位或个人无不良社会影响;

3、有专职的执行团队或工作人员,具有独立募资和运营公益项目及活动的能力;

4、专项基金的名称应与所支持的公益内容相匹配,成立后可使用“雄安新区教育发展基金会+字号名+专项基金”的名称。其中,字号名为自然人姓名、公司名、注册商标或具有良好含义的中文名称,凡涉及公司名或注册商标的,需提供该称谓合法持有人的书面授权。字号名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专项基金一经批准,其名称、发起单位原则上不允许变更;

5、专项基金设立后,其收支应当全部纳入本基金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开设独立账户和刻制印章。专项基金不得再设立专项基金。

第六条 申请设立专项基金须提交以下材料:

1、发起设立专项基金的申请报告;

2、拟发起设立专项基金的立项申请表;

3、拟发起设立专项基金的章程或实施办法;

4、拟设立专项基金发起方的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以上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发起方是自然人的,应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从业简历(以上材料需要本人确认签字)及发起人的情况介绍。   

第七条 所有捐赠人向基金会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均享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 基金会与发起专项基金的捐赠人或单位签署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设立专项基金的名称、数额及时限;

2、捐赠人的捐赠意向及管理、使用要求;

3、管理成本的提取比例;

4、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组成人员;

5、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九条 签署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启动资金到位,专项基金成立生效,并在基金会官网公示。

第十条 专项基金捐赠到账后,基金会应履行以下义务:

1、向所有捐赠人开具正式捐款收据,如捐方有要求,可颁发捐赠证书;

2、定期通过基金会官网向社会公布专项基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3、建立相应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

4、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和合理要求。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设立后,即应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由基金会和捐赠人共同派员组成,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资助工作。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原则上不超过7人。具体人数和组成结构由捐受双方具体商定。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1、依照捐赠协议或专项基金设立协议,负责拟定专项基金的募集方案和使用方向;

2、负责拟定所属专项基金的内部管理规则和资助计划;

3、负责拟定专项基金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并按基金会要求及时提交;

4、配合基金会做好专项基金的信息披露工作;

5、安排对专项基金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6、定期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业务活动计划进展情况以及财务计划执行情况,接受理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和检查;

7、其它需要管委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章 项目管理成本

第十四条 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基金会专项基金按不超过捐赠额10%的比例提取管理成本,用于公益项目的宣传、管理费用和行政开支。

第十五条 管理成本可从捐赠资金中直接提取,也可由捐资方另行捐赠。管理成本的提取比例,需在接受捐款时商榷捐赠人并由捐受双方确认。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按照审批后的预算,由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签字后,财务人员方可支付,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支配或挪用。

第十七条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安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专项基金可通过银行或其它途径进行增值,提高专项基金收益。

 第五章 专项基金的终止和撤销

第十八条 基金会定期对下设专项基金进行清理整顿,对于长期不开展活动、管理不善的专项基金及时督促整改,必要时予以终止。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区分下列不同情形,以不同方式终止:

1、已完成协议中设定工作任务的,自行终止;

2、自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展活动的,自行终止;

3、成立后一年内,捐赠的资金没有按规定时间到账的,自行终止;

4、未按规定上报财务决算和工作总结的,基金会可以决定终止;

5、违反协议内容的,在社会上给基金会造成不良影响的、损坏基金会名誉的,基金会可以强制终止。

第二十条 管理委员会对专项基金终止事项发生争议时,由基金会理事会会议裁定。

第二十一条 拟终止的专项基金由基金会与管理委员会成立清算小组进行清算。清算报告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管理委员会按照捐赠人意愿形成决议,经基金会批准后处理;剩余财产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基金会用于发展与基金会宗旨相关的公益事业。

第二十三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该专项基金工作人员不得以该专项基金的名义继续开展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专项基金捐赠人应维护基金会的公益形象。未经基金会书面许可,不得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使用基金会的名称及标识。

第二十五条 专项基金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他活动;雄安新区教育发展基金会专项基金的名誉和权益任何人不得侵害。

第二十六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联的人员不得从基金运作中获取利益。

第二十七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均有权对基金管理、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制度、法律和法规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雄安新区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雄安新区教育发展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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