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安新区教育发展基金会官方网站

雄安新区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雄安新区教育发展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雄安分行、白章德、喻小明、靳志敏、李艳军、宋书舫、昝贺伏发起。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使命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动员社会各界捐资助教,提升新区教育软硬件水平,引入京津优质教育资源,大幅改善校园、教学环境;提高教师待遇,充分调动和激发广大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开展与教育或其他与教育事业相关的各类扶持、资助项目。支持雄安新区构建高水平、开放式、国际化的教育聚集高地。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00万元,来源于河北省雄县文昌教育发展基金会的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业务主管单位是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河北省容城县雄安市民服务中心企业办公区C栋1层10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资助雄安新区本地贫困家庭学生,帮助他们完成学业;

(二)对雄安新区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个人和单位给予资金支持;

(三)支持雄安新区地区解决在改革发展教育事业过程中遇到的特殊困难;

(四)接受海内外热心支持雄安新区教育事业的政府、组织和个人提供的资金、财产捐赠及无偿技术援助;

(五)通过多种渠道,面向海内外开展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募捐活动;

(六)接受政府委托或指定开展的与教育或其他有关与教育事业相关的各类扶持、资助项目;

(七)开展与国内外同类基金会的合作、交流活动;

(八)本章程规定或许可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九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拥护本基金会章程;

(二)热心公益事业,自愿为本基金会服务;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具有在教育领域的工作经验,拥有良好的个人声望;

(五)具有较强的公益责任意识,能够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谨慎地参与议事决策;

(六)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人际沟通能力;

(七)为本基金会筹划、捐款、管理做出贡献;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依照以下程序:

(一)第一届理事由主要捐赠人、发起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提名候选人,共同协商后选举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提名新一届理事候选人,商业务主管单位后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商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由理事会决议确定;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理事会会议,行使表决权;

(二)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

(三)有权获得履行职责所需的与本基金会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四)有权在理事会上提出质询;

(五)参加本基金会举办的活动;

(六)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监督和建议权;

(七)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工作;

(八)执行本基金会决议;

(九)遵守本基金会章程,维护本基金会合法权益;

(十)向本基金会反映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十一)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基金会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基金会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基金会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利用理事职责为自己或任何他人谋取利益;

(三)不从事损害基金会利益的活动;

(四)未经理事会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基金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基金会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基金会的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

(二)认真阅读基金会的各项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基金会管理活动状况;

(三)亲自、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章程允许或者经理事会决议通过,不得将其职权转授他人行使;

(四)对重大事项做出决议时,征求有关专业人士的意见;

(五)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十四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理事辞职应当向理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机构和实体;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所作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五)理事会认为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上,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应当书面委托他人,委托书中应载明委托权限。每位受托人每次只能接受一位理事的委托。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保存10年。基金会在理事会会议召开后15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复印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5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的产生和变更依照以下程序:

(一)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三条 监事(或者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独立、忠实地行使下列职权:

(一)有权查阅基金会的各类档案、财务和会计资料和其他文件,检查基金会的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根据需要调查基金会的业务、财务状况,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有权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对理事、 财务主管、秘书长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章程或者理事会决议的理事、秘书长、财务主管提出罢免或解聘的建议;

(四)当理事、 财务主管、秘书长的行为损害基金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理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公务员;

  (二)年龄超过70周岁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五)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召集和主持正、副理事长会议;

(三)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提出秘书长建议人选;

(六)带领理事进行教育基金筹集工作;

(七)审核由秘书长提交的年度收支预算和决算报告。

(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行使职权,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理事、负责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给本基金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未从本基金会获得报酬的,可以免除其因过失而导致的损害部分的赔偿责任。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投资收益;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

(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金额在上年末基金余额10%以上的投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本基金会的投资活动不违背捐赠人的意愿。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比例,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比例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在活动启动时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任用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当年的工作计划和预算,年度工作计划包括当年计划开展的公益项目名称、实施地区、经费预算、执行单位等内容。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终止,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成立清算组织,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完成清算工作。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继续组织资助雄安新区本地贫困家庭学生,帮助他们完成学业;

(二)继续奖励对雄安新区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个人和单位;

(三)继续支持雄安新区地区解决在改革发展教育事业过程中遇到的特殊困难;

第五十三条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0年4月2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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