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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安新区教育发展基金会人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雄安新区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人事管理,加强队伍建设,服务事业发展,根据社会组织管理的原则,比照雄安新区事业单位的管理模式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秘书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金会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实行全员职员制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基金会正式聘用的工作人员,对实习人员、见习人员、返聘人员、兼职人员、借调人员的管理,不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基金会设定管理岗位,具体岗位如下:

(一)秘书长,全面负责秘书处各项工作。

(二)副秘书长,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受秘书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工作任务,可按规定代表秘书处对外参加活动;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向秘书长报告。

(三)各部室主任,主要负责本部室工作,对分管领导负责。

(四)各部室副主任,协助本部室主任开展工作。

第五条 各层级人员未向上级请示或未经授权,不应越级上报或签署文件。

第三章 聘用

第六条 秘书处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根据相关规定选(聘)用,其他工作人员均由秘书处聘任,签订聘用合同。

第七条 聘用秘书处工作人员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一)各部室主任及以下职员岗位按照相关规定实行对外公开招聘,也可由内部工作人员依照规定的晋升程序产生。

通过公开招聘的人员,首次签订聘用合同的员工试用期一般为2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者,可正式入职。通过内部晋升的员工,无试用期。

(二)各部室主任、副主任职员岗位,按照规定程序通过民主推荐、竞争上岗或公开招聘产生,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正式办理任职手续。

第八条 办公室为新入职员工办理出入证、人事档案、党团关系接转等有关手续。雄安籍员工的个人档案委托雄安新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统一管理;非雄安籍工作人员的档案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九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会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基金会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基金会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工作人员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基金会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基金会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作人员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工作人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工作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基金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工作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基金会与工作人员协商,未能就变更聘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章 薪酬、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基金会员工的工资按照国家及雄安新区有关规定并比照新区同类组织机构标准执行。

工资主要包括四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绩效工资。

(一)工资应发项

1.基本工资:根据各岗位不同,职级不同,每月固定发放的工资。

2.岗位工资:各岗位工资比对新区企事业单位,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一人一议、一事一文。

3.工龄工资:按照职工在基金会服务年限长短来确定,鼓励职工长期、稳定地为基金会工作。

4.绩效工资:根据基金会的实际情况,依据职工的绩效评价结果而支付的可变工资,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进行调整、发放。

(二)工资核算:

1. 核算周期

以每月自然日作为一个会计核算周期。

2.工资计算项

(1)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应扣款项

(2)应发工资=固定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绩效工资

(3)应扣款项=社保和公积金扣款+个人所得税+考勤扣款+其他扣款

(4)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22天

(5)计算时,过程数据保留两位小数,结果数据四舍五入(即实发工资)以整数计算。

3.工资应扣项

(1)社保和公积金扣款:由职工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

(2)应纳个人所得税=(应发工资合计 -五险一金个人缴纳金额-个税起征点)×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3)缺勤、休假工资的计算

①缺勤扣款:扣款金额=日工资×缺勤天数。具体标准参照《考勤表》执行。

②产假:女员工产假期间享有国家生育津贴,基金会代发工资及节假日福利,其五险一金按正常规定缴纳。如员工工资高于生育津贴金额,差额部分由基金会支付。由于工作需要无法按时休产假的员工,经基金会理事长批准后,除可享受本条规定的产假待遇外,同时还享有正常工作的福利待遇。

③婚假、哺乳假、丧假、年假在规定时间范围内,固定工资、岗位工资、照常发放,餐补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如超过规定的时间范围,按事假标准处理。

(4)其他扣款:基金会制度规定的其他代扣费用。

第十二条 基金会每年组织员工进行一次健康体检,体检标准参照新区公共服务局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基金会员工享有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

第十四条 基金会员工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丧假、工伤假等。

第十五条 年休假原则上在本年度暑期七月至八月集中安排,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安排休假的,可以延期安排或结转下一年春节前完成。

(一)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假休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二)秘书处员工休年假需填写《雄安新区教育发展基金会年休假申请表》(详见附件1)。

(三)以下人员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者;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者;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者;首次与秘书处签订聘用合同,试用期未满的员工。

(四)非职工本人原因未休年休假的,单位应当根据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天数,向其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支付标淮为每应休未休一天,按照本人当年平均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含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六 基金会根据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具体规定,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依照规定为员工办理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七条 员工请假需理事长审批,原则上病假不得超两周、事假不得超一周。员工请假须于前一天安排好工作,并填写请假单(详见附件2)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否则按旷工计算;但因突发事件或急病来不及先行请假者,应利用电话或其它方式迅速向部门负责人或办公室请准,返岗时仍依照规定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视同旷工计算。

第六章 培训

第十八条 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培训工作的统筹、规划和实施。其他各部门负责人应协助办公室进行培训的实施、督促,同时组织开展好本部门内部的培训。

第十九条 基金会的培训形式包括基金会内部培训、外派培训和员工自我培训。内部培训又分为员工职前培训、岗位技能培训。

第二十条 办公室负责统一收集培训记录和数据,并进行整理、存档。

第二十一条 凡受训人员在接获培训通知时,应在指定时间内向组织单位报到,特殊情况不能参训,应报经秘书处领导批准。

第七章 调岗、轮岗

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作的需要和员工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工作开展的基础上,可适时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员工不得借故拖延或拒不到职。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可通过内部岗位轮换,培养员工成为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并保证内部控制得到有效执行。

第八章 考核及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按照雄安新区的统一安排进行。

(一)基金会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认真准备书面述职述廉述党建报告,召开秘书处述职述廉述党建大会,秘书处秘书长代表领导班子作述职述廉述党建工作报告,领导班子成员作个人述职述廉工作报告。

(二)基金会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民主测评及考核,根据雄安新区相关通知精神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部门主任、副主任及以下在岗员工的考核,以部室为单位,对个人德、能、勤、绩、廉五方面进行个人总结、同事评议和主任评价。具体考核办法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年度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被考核人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相关规定晋升工资档次等。

第二十八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诚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第二十九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三十条 实习人员、见习人员、返聘人员、兼职人员、借调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第三十一条 病假、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参加年度考核,且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修改后执行。


 附件:1.雄安新区教育发展基金会年休假申请表.docx

     2.雄安新区教育发展基金会员工请假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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