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安新区教育发展基金会印章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雄安新区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印章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基金会权益,防范印章使用风险,根据基金会实际情况,特指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印章系指基金会公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合同章、内设部室有关印章以及相应的钢印。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基金会公文、便函、项目文本、人员聘用、介绍信、证明、捐赠证书、财务票据、报表等的用印。
第四条 基金会公章的日常保管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负责人保管,法人章由财务部出纳人员保管;内设部室印章由各部室负责人保管。每次用印须填写《用印登记薄》。
第五条 各部室印章保管人员须将所保管印章向办公室留样备案。
第六条 印章保管人不得随意委托他人代为盖章,不得将印章交由他人带走使用,不得在空白纸上、空白格式文本上盖印让他们带走使用,原则上不得将印章带出保管人员办公室,特殊情况需外出使用印章的,应经秘书处领导批准后,由印章保管人亲自携带并用印。
第七条 印章保管人应坚持原则,对用印有监督权,对不合手续或不符合本规定、不正当的用印,有权予以拒绝。
第八条 印章保管人员要将印章存放在加锁的柜子或抽屉内,下班前认真检查是否上锁,确保印章安全。
第九条 印章保管人员因事外出或请假、休假,须指定他人代管印章,保管人员要向代管人员交接工作,交代用印中的注意事项。保管人员正常上班后,代管人员应向保管人员交接工作,以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条 基金会公章的使用范围
(一)以基金会名义对外发出的函件;
(二)以基金会名义开具的用于对外联系工作、考察调研、办理公务的介绍信;
(三)以基金会名义颁发的捐赠证书;
(四)以基金会名义签署的各种战略协议、意向协议等;
(五)以基金会内部各部室和个人的证明材料;
(六)因基金会无人事权,所有涉及需人事部门盖章的,均由基金会公章代替。
(七)其它按规定应加盖基金会公章的文件、材料等。
第十一条 财务专用章、法人章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单位与银行间业务,如电汇、支票签出与背书等。
(二)用于单位票据开具,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和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票据。
(三)用于社保、税务方面业务办理,如缴纳社保、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合同章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合同的签署环节。
(二)在一些情况下,用于可能需要进行变更或修订的合同,确认变更的有效性。
(三)用于确认解除或终止合同。
(四)用于在备案文件上盖章,以证明合同的合法性和备案的完成。
(五)用于盖在与合同相关的授权文件上。
第十三条 内设部室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各部室印章,除便函外,原则上不对外使用。
(二)办公室印章用于基金会秘书处内部运转的各种表章,如邮局汇款取款通知单,现金捐赠登记单。
(三)资助部的印章除便函外,可在给学校和学生邮寄的汇款通知上使用。
第十四条 外单位来人用章的,应由相关部室带领到保管人员办公室用印,并携带领导签字批准的书面材料,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方可用印。
第十五条 盖章时要求印章名称与用印落款一致,印迹端正清楚,位置适当。
第十六条 有上下联的文本、表单盖印时,须在落款处和上下联中缝间一并加盖印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经第一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自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修改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