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安新区教育发展基金会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雄安新区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保值增资的投资行为,防范财产运作风险,促进基金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雄安新区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开展投资活动必须遵循合法、安全、有效、谨慎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必须全部用于促进其慈善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基金会开展投资活动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对投资政策、风险控制、合规管理等严格把关。
第四条 开展投资决策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由财务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投资动议并开展投资可行性研究,经理事长同意后报理事会同意。
(二)将投资事项上报理事会,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可开展该项投资活动。
第五条 基金会可用于投资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限定性资产中待拨捐款和法律法规允许用于投资的资产。捐赠人对捐赠资产能否投资和如何投资有特别约定,基金会应按照协议执行。基金会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和银行存款,以保证待拨捐款和资助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划拨。
第六条 基金会的资金除购买国债和通行银行活期存款或银行协定存款进行保值、增值外,一般不进行其他投资活动。
第七条 基金会负责投资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做到忠实、谨慎、勤勉。
第八条 基金会监事对投资活动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第九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投资项目的日常管理。财务部应及时、准确地核算投资成本和收益,掌握投资项目情况。
第十条 基金会对投资活动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地论证、审批、管理和结项等过程的资料。专项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0年。
第十一条 因违法违规对投资活动决策不当,致使财产损失得,参与决策的人员应当依法依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基金会的投资活动依法依规接受社会和上级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雄安新区教育发展基金会第一届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修改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