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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安新区教育发展基金会报销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雄安新区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 报销管理,规范财务报销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金会报销管理坚持“严格管理、公开透明、安全节约”的原则。所有经费收支按照捐赠者意愿和基金会章程业务范围进行。对运行保障经费收支按照统筹安排、量入为出、从严控制、确保重点的要求管理使用。

第二章 原始票据

第三条 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其它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收款票据,必须带有财政部门或其它机构的收据监制章,并加盖收款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方为合法有效。

第四条 从公司、企业或其它营利性组织取得的发票,必须是税务部门监制,并加盖收款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方为合法有效。

第五条 外单位自制的内部收据及三联单一律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第六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所报发票的抬头必须为“雄安新区教育发展基金会”全称(请勿开X部门或个人);内容必须完整,金额大小写要相符,金额不得涂改,发票财务章要清晰。每张发票后面要有经办人签字。

第七条 发票内容有错误的,由开具发票单位改正并在改正处加盖财务专用章。金额有错误的,须由原出具单位重新开具。

第八条  自制单据,如劳务费发放,应按照规范表格填写,字迹清楚,内容完整,并有经办人、审核人、审批人签字。

第九条 签有项目协议、合同、委托书等大额经费支出事项,首次报销时,应填写项目拨付单(详见附件1),应将签报、项目协议、合同、委托书、项目验收材料等作为原始凭证附在报销单后。

第三章 票据粘贴与报销单据填写

第十条 票据分类:对于集中较多的票据报销时按照内容进行分类,分为办公用品、资料费、快递费、交通费、图书资料费、设备购置费、餐费等,按照类别依次在报销单中列明。

第十一条 报销单(详见附件2)填写:所有需要手工填写或签字的票据和凭证,一律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内容完整、详实,大小写金额相符,金额不能涂改。

第十二条 票据粘贴:对于尺寸较小(如出租车票等)的票据,经办人从财务部领取票据粘贴单,沿着粘贴单装订线内侧均匀排开,从左至右横向粘贴。不得将票据贴出粘贴单外,单张报销单票据较多时,可分多张粘贴单,以免票据金额等信息被粘贴遮挡。

对于票据尺寸较大(如增值税发票、4幅面打印的电子发票等)可不用粘贴单,需按照开票时间、金额大小等规则整齐附在报销单后。不同类别票据在合并报销时,应按类别依次排列。

第四章 报销具体规定

第十三条 基金会经费支出实行报告和审批制。凡涉及经费支出的事项均应事先报告,每笔经费支出须经秘书长审核后,并由理事长签字方可支出。

第十四条 经办人员在办理审批手续前应当完成以下准备工作:全面清理经济事项所涉及的全部原始文件及附属资料,做到完整、规范和合法,并按照财务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有特殊事项的要做出说明并署名。

第十五条 当年票据应在当年报销。特殊情况,上年第四季度的票据在次年1月底前也可报销,超过该期限未报销的,需说明理由,并经理事长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十六条 基金会员工外出执行公务活动、周末节假日加班需乘坐出租汽车的,所发生的出租车费予以报销。因公出差发生的出租车费已按差旅费标准发放市内交通补助,故不能报销。

员工报销出租车费,应提供有效出租车票,并在每张票后注明事由、乘车日期、本人签名。车票按要求整齐粘贴,并填写市内公务交通费登记表,经部门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每月发生的出租车费应在月底前完成报销手续,特殊原因可延迟至下月十日前,逾期一律不再报销。

第十七条 培训费、会议费必须提供对方出具的书面通知单,并经秘书长审签后方可办理。自办会议费的报销,按规定提供会议审批件、签到表、会议决算单、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凭证明细单、电子结算单等,并附会议通知。会议决算单应按照会议通知填写会议人数、天数,并加盖承办单位财务专用章。

第十八条 津贴、补助、劳务费、咨询费等领取时,申报明细表要按要求逐项填写齐全、清晰。如报销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经办人应向财务部提供核实无误的身份证号及劳务费发放表。

 第十九条 原始票据复印件的报销规定:

(一)原始票据是财务报销的唯一合法依据,按规定复印件不予报销。

(二)支付外单位的款项,各业务经办部门应要求对方单位将合法的原始票据挂号邮寄或者快递保价至基金会。

(三)确因邮寄过程丢失的票据,而采用发票复印件报销或者冲账的,应办理下列财务手续:出具遗失说明,对方挂号邮寄或快递保价寄出单,对方单位提供的原始单据复印件(加盖财务专用章,经办人签字),财务部负责人的审批意见。

(四)若因发票复印件报销而引起的法律责任,由经办人自己承担。

第二十条 办理现金借款,首先填写左右联《借款单》,由经办人申请,按审批程序审批:借款人签字、秘书长审核、理事长审批后方可办理。费用开支取得正式发票7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凭审批的《雄安新区教育发展基金会公务外出计划申请表》,填写《借款单》按批准额度办理借款,借款需办理提前预约手续。出差返回7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 借款销账规定:借款销账时应以借款单为依据,据实报销,超出借款单范围使用的,须经理事长批准,否则财务人员有权拒接销账。借领支票在取得正式发票7个工作日内办理销账手续。财务人员应及时清理,督促借款(票)人员按时销账,前账不清,后账不借。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秘书处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经雄安新区教育发展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修改后执行。


附件:1.雄安新区教育发展基金会资金拨付单.docx

       2.雄安新区教育发展基金会费用报销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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