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安新区教育发展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雄安新区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称基金会)制度建设,规范基金会的日常行为,确保各项重大事项安全、合法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重大事项包括:章程修改、重大事项变更、换届选举、开展重大公益活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开展涉外活动、开展重大投资活动等。
第三条 基金会对章程的修改,须先在理事会召开前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预审通过后,由理事会审议,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再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四条 基金会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单位、类型、住所、原始基金数额、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等事项发生变化,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五条 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六条 基金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印章式样、银行开户证明等复印件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条 基金会设立、注销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八条 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变动,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九条 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工作计划,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并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将年度工作报告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条 基金会开展重大公益项目,需按程序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捐赠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的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机构,完成清算工作。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的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三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向基金会捐赠等在境内开展临时活动的,基金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开展临时活动十五日前向其所在地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基金会开展投资活动应按照《雄安新区教育发展基金会投资管理办法》的要求,对投资政策、风险控制、合规管理等严格把关,拟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五条 本规定经第一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修改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