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安新区教育发展基金会预算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雄安新区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内部约束机制,规范财务管理行为,加强预算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金会预算是指各部门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及其行使职能的需要,由各部门编制、经财务部门审核汇总后提交秘书长批准的各项收支的综合计划。
第三条 基金会各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的财务预算的编制、执行、控制等工作,其部门主任对本部门的财务预算及执行负责。
第四条 项目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报项目年度预算,各项目经费原则上按项目来源的管理要求执行,实行项目负责制。项目承担部门负责人对项目经费预算使用、决算负责。
第五条 基金会财务部具体负责组织各部门预算的编制、汇总、审核、上报、下达、负责总预算的执行、控制和监督检查。财务部主任对财务预算的管理事宜负责。
第六条 预算编制遵循量入为出,总体平衡原则,各部门于每年12月15日前提出次年年度经费预算,报财务部复核汇总,平衡后经理事长审核后报理事会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各部门执行。
第七条 各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分解本部门所承担的业务活动及其责任权限,负责编制“收入”、“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等用款计划,经财务部汇总,报理事长、理事会形成年度基金会预算。
第八条 预算编制的内容。基金会预算主要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构成。
(一)收入预算。包括募资捐赠收入、政府委托项目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和其他收入。基金会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实物),要据实及时入账,不得隐瞒,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
(二)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公益项目支出。1.人员支出预算,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结合基金会实际并比照新区企事业单位及新区同类社会组织机构标准执行。2.日常公用支出预算编制,应本着节约、从俭的原则编报。3.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应以收定支严格控制财务风险,按照项目规定的用途、开支范围、开支标准测算,不得虚列项目支出,严格控制项目实施的工作成本。
(三)预算一经确立,原则上不予调整和追加。严格按照民政部门规定:公益事业支出不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工作人员和日常运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九条 财务预算一经批准,各部门要认真遵照执行。分解财务预算指标,落实到本部门各环节各岗位,形成预算执行的责任体系。不得随意调整支出用途和改变用款方向,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指标执行。
第十条 财务部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和各部门用款计划,按财务规范支付程序按时付款、认真落实、做好分期预算控制,确保年度财务预算目标的实现。
第十一条 为确保募集项目预算的可执行性,鉴于编制预算时有些公益项目的不确定性,在预算执行时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并按照基金会的具体要求作调整执行。对客观因素变化影响预算执行的,可由预算执行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提交理事长审定后方可下达执行。
第十二条 年终,财务部对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有无漏编、重编,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可靠,预算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执行,有无随意调整预算或变更项目等行为事项进行监督对预算完成情况予以分析。
第十三条 年终,财务部应按照基金会的工作部署,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薄记录和其他有关会计核算资料编制和报送决算。做到数据真实正确、内容完整。
第十四条 财务部每年决算工作结束后,应当定期组织财务预算审计和不定期的专项抽样审计,充分发挥审计的监督作用。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结束后,由财务部向理事长提交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总结汇报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对各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反馈。
第十六条 基金会应自觉接受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等相关单位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本规定经第一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第一届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