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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安新区教育发展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组织和动员热心教育公益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以志愿服务的形式参与雄安新区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有关活动,根据基金会章程所确定的工作内容加强对基金会志愿者工作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志愿者与志愿服务

第二条 基金会的志愿者指:不计物质利益,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自愿为基金会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个人和团体。

第三条 基金会的志愿服务指:志愿者按照基金会工作要求提供的帮助和服务。

第四条 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个人志愿者的条件为: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具有“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具备与参与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品行端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

团体志愿者的条件为:依法依归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其他愿意为基金会工作提供志愿服务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等。

 第三章 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志愿者的权利

(一)参加基金会组织提供的培训;

(二)要求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须条件和必要保障;

(三)以志愿者的身份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四)就志愿服务工作向基金会提出建议和意见;

(五)符合条件的,获得志愿者证书;

(六)相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六条 志愿者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不违反道德准则;

(二)遵守基金会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基金会章程的活动;

(三)履行志愿者服务承诺,完成志愿服务任务,维护基金会和志愿者形象;

(四)服务时应尊重服务者的权利,对因服务而获取的信息应该予以保密;

(五)相关法律法规及志愿团体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志愿者的招募与退出

第七条 基金会对志愿者采取公开招募与定向招募相结合的招募形式。

第八条 任何有志于成为基金会志愿者的个人和团体,都可向基金会提出申请。

第九条 基金会负责公布招募志愿者的信息,组织实施对申请者的审核和考核,并最终确定招募的志愿者名单。

第十条 志愿者顺利完成所承担志愿服务工作,基金会可根据其要求,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第十一条 志愿者在完成所分配的工作后可自愿退出志愿服务。工作任务进行过程中,志愿者欲终止志愿服务时,需提前一周向基金会提出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退出。

 第五章 志愿者的管理与培训

第十二条 基金会负责对志愿者进行管理并提供培训和相关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志愿者的管理

(一)基金会建立志愿者人才信息库,实行分类管理;

(二)如实记录志愿者服务的具体时间和工作内容,并对志愿服务情况进行考核;

(三)对违反基金会相关规定的志愿者,或在志愿服务过程中由于未遵照相关规定而对服务对象、基金会或其他志愿者造成损害的,基金会将视情况采取提醒、教育,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志愿者资格。

第十四条 志愿者培训

(一)基金会对其进行岗前的工作说明和基本技能培训;

(二)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由项目人员进行培训、辅导;

(三)针对为完成某一项工作任务为目的的志愿者设计的专业培训。

第六章 志愿者保障

第十五条 基金会应依法落实和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视工作内容和实际需要为志愿者购买相关保险。

第十六条 基金会对志愿者到基金会服务提供交通和伙食补助等。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在校学生或未就业应届毕业生来基金会实习,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修订由基金会负责。

第十九条 本规则经雄安新区教育发展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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