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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安新区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资金和物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雄安新区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教育基金会)对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管理,确保捐赠方、受益方和教育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教育基金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基金会开展资金和物资募捐活动,遵循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禁止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禁止以捐赠为名直接或间接开展营利活动。

第三条 教育基金会接受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目的必须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教育基金会捐赠的资金和物资,必须是其有权处置的合法资产。

第二章 接受捐赠

第五条 教育基金会接受的限定性和非限定性捐赠资金和物资,全部进入教育基金会账户,设立公益项目明细科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

第六条 教育基金会在接受捐赠物资时应进行验收,并经捐赠方、受益方、教育基金会或由教育基金会委托的执行方有关人员清点核实无误后在《物资捐赠回执》上签字盖章,一式三份相关方各持一份。

第七条 教育基金会接受捐赠资金和物资后,应向捐赠方开具财政部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第八条 教育基金会接受物资捐赠,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捐赠价值:

(一)捐赠方提供了发票、报关单、物价部门核定产品单价或近期销售同类产品发票复印件等凭据的,应当以其凭据确认捐赠价值;

(二)捐赠方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捐赠物资价值的证明,与当下捐赠物资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捐赠价值;

(三)捐赠方不能提供有关捐赠物资计价凭据的,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捐赠价值;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的确定顺序如下:

如果同类或者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如果同类或者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或者无法找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应当采用合理的、双方都能够认同的计价方法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

(四)捐赠方捐赠字画、固定资产、文物等不能直接用于公益项目的物资时,采用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与捐赠方签署物资拍卖合同,以评估价值或拍卖后的实际价值作为捐赠价值。经评估无法确认价值或无法拍卖的,教育基金会不开具捐赠票据,不计入捐赠收入,另外造册登记。

第九条 对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捐赠,捐赠方可凭上述捐赠凭证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捐赠方须认真履行捐赠合同。如不能按时履约,应及时向教育基金会说明情况,并签订补充履约合同。教育基金会有权依法向捐赠方追要捐赠资金和物资,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

第三章 资金和物资使用

第十一条 教育基金会接受的捐赠资金和物资用于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

第十二条 教育基金会接受的限定性资金和物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用途范围,全部、足额使用。

第十三条 教育基金会接受的非限定性资金和物资,用于经教育基金会秘书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 教育基金会接受捐赠资金和物资须向社会公开,内容包括:资金金额、物资价值、捐赠方名称、物资品种、用途、受益方等。

第十五条 捐赠方有权向接受捐赠方或受益方查询捐赠资金和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方的查询,接受捐赠方或受益方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答复。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教育基金会要适时对捐赠资金和物资的落实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自查。

第十七条 在检查监督捐赠资金和物资使用的过程中,如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拖延支付或弄虚作假等问题时,教育基金会要立即会同有关方面严肃查处。

第十八条 教育基金会工作人员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资金和物资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育基金会将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出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相关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如有对受益单位或个人进行举报的情况发生,教育基金会要及时查清原因,严肃处理,处理结果予以公开。

第二十条 在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接收和使用方面,教育基金会将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审计、检查、监督,同时接受捐赠方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雄安新区教育发展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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